“三流合一”乃至四流或五流俨然被成为大多数纳税人在审核报销发票过程中标准卡尺。对于不合一的,有的不给报销,有的认为是不合规发票,有的担心是虚开,总之心里不踏实,那么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处理这流传许久的“三流合一”现象呢? 所谓的“三流合一”是种习惯说法,它的出处为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的第一条第三款,具体内容是: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该政策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制定,实际征收管理中,的确起到重要作用,也可查阅到大量由于三流不合一,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例。随着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运用,特别是全面营改增后,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我们就来听听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 “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由此可见,这个答复强调“三流合一”适用范围和条款有效。所以在目前发生购入货物和运输服务,还需注意这一要求。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三流合一”并不能证明所有交易就是真实的,大量的虚开发票案件中,不仅三流都一致,乃至四流、五流相关资料堪比真实交易更完整。支付的资金其回流真实情况你掌握多少?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仍需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即不被“三流合一”表象所迷惑,也不必为此而羁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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