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岁岁防暑降温费相似,会计核算不同。暑期又到了,不少单位都要发放防暑降温费。会计人员考虑的是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账务处理问题。怎样做账才算正确呢?一直以来有些会计人员深感困惑。按照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规定,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费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虽然列支的科目不同,但基本上执行了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 从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由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同时,明确规定短期薪酬中包括职工福利费。这就明确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其中,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明确了防暑降温费应纳入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核算。 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会计分录如下。 2007年以前,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由于其关系到税前扣除的问题,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请示的批复称:“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有一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也对此作出了规定,防暑降温费的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上把职工防暑降温费纳入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这与会计核算规定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从2008年开始,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即便是超过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只要是职工福利费实际开支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即便是按照或低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而职工福利费实际开支总额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需要作纳税调整。 关于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防暑降温费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执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 早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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