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2014-12-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8日 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深圳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组织,区级以及区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全市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和税务系统外的其他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内的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内的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是指税务系统外的其他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税务系统外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织,区级以及区级以下税务机关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和税务系统外的其他信用记录,从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和深圳市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深圳市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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