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审计业务没有提出专门要求的情况下,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然而,由于已审计财务报表与其他信息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大不一致将损害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性,注册会计师需要阅读其他信息。 第三条 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是被审计单位向股东(或类似的利益相关方)公布的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其他文件,如在证券发行中使用的文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其他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在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第五条 不一致,是指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相矛盾。重大不一致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依据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产生怀疑,甚至对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产生怀疑。 第六条 对事实的错报,是指在其他信息中,对与已审计财务报表所反映事项不相关的信息作出的不正确陈述或列报。对事实的重大错报可能损害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的可信性。 第三章 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当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可能损害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可信性时,作出恰当的应对。 第四章 要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其他信息。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前无法获取所有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尽早阅读其他信息。 第十条 在阅读其他信息时,如果识别出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 第十一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已审计财务报表作出修改,但管理层拒绝作出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其他信息作出修改,但管理层拒绝作出修改,除非治理层的所有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说明重大不一致;(二)拒绝提交审计报告;(三)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三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已审计财务报表作出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其他信息作出修改,同时管理层同意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程序。 第十五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其他信息作出修改,但管理层拒绝作出修改,除非治理层的所有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其他信息的疑虑告知治理层,并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第十六条 在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重大不一致时,如果注意到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第十七条 如果在讨论后仍然认为存在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咨询被审计单位的法律顾问等有资格的第三方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收到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在其他信息中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但管理层拒绝作出修改,除非治理层的所有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其他信息的疑虑告知治理层,并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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