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取消发票管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7]256号 2007-11-2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8]4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04月14日起,本法规中第二(三)、(四)点规定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本次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中,涉及征管工作发票管理的项目的有五个:一是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二是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三是拆本使用发票审批;四是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五是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为了加强这些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后,对业户首次领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业户可直接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附件1),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由窗口部门受理,窗口部门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并根据业户的经营范围核定其发票种类、数量、面额,供应1至2本普通发票(面额一千元以下的定额发票或百元位以下手写发票),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对业户需要增加数量或领购大额发票、特殊行业发票的,由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后确定其购票种类、数量和面额。 大额发票是指手写发票万元位以上、定额发票五千元位以上、不设限额的计算机打印发票。 特殊行业发票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二、取消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后,原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处理,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行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窗口部门受理并即日办结(申请使用税控装置的业户除外)。税收管理员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事后跟踪管理。 (一)对需要使用税控装置的业户,须填报《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变更)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窗口部门受理,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然后对其税控发票的购票数量、票面的限额以及税种、税率进行初始化设定,不需报市局审批。 (二)使用计算机开票软件开票的业户,还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同时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开票信息。 (三)[条款废止]业户拆本使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在何种情况下拆本使用发票的书面说明。 (四)[条款废止]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及其书面说明。 三、本通知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第二章第四条(一)的第5点,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51号)第一(二)、(三),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29号)发票业务中的《发票领购资格核准工作规程》、《税控装置使用申请工作规程》、《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工作规程》、《申请拆本使用发票工作规范》、《申请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工作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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