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豫建设标[2016]24号 2016-4-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4日 附 件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具体调整表详见:表1、表2、表3、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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