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前八项)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0-18
摘要:一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前八项)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

一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前八项)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吴某为中方派遣单位派往外资企业的雇员,2016年外资企业每月应向吴某支付工资6000元,按照吴某与中方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每月将应付吴某工资的10%上缴给中方派遣单位,并能提供有效凭证;此外吴某还在另一私营企业兼职,该私营企业每月向吴某支付报酬2000元。吴某2016年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625

B.325

C.485

D.785

【答案】B

【解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6000×10%-3500)×10%-105]+(2000-800)×20%=325(元)。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一次性奖金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计算

【注意】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关注: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按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实际购买日,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3.对一次收入较多的,比照全年一次奖金方法。

(六)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七)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纳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省级地税局确定。

(八)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按照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五险一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补充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有递延税收优惠。

3.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重点)P344

年金征税模式(EET)

征税模式(EET)

情形

税务处理

缴费环节

单位按有关规定缴费部分

免个税

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部分

暂从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

 

超标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征收个税

 

投资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领取环节

领取年金时

纳税

【解释】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企业年金是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是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双重限制:基数不超标;比例不超标)

年金缴费免税标准执行案例

【案例】某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010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90元(59010÷12×3倍×4%=590元),市地税局将根据市统计公报数据每年调整扣除限额标准。

(1)A先生2014年5月工资8000元,假设企业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8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32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3%缴付年金240元,则只能扣除240元;若按5%缴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许扣除320元,超出的8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2)B先生2014年5月工资2万元,若其按4%缴付800元年金,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590元,超出的21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解释1】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有税收优惠的一次性领取年金

个人因出境定居

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按上述规定纳税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无税收优惠的一次性领取年金

其他情形

不允许分摊,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上述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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