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拨付2008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通知 财建[2008]724号 2008-10-24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工作,现预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财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万元,并相应追加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8年支出预算指标,列“2150999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科目。收到款后,请即安排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及青岛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710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家电下乡政策的通知》(财建[2008]325号)要求,继续做好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自2008年12月1日起,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政策实施地区推广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的有关要求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工作。 此次拨付的资金是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税 屋附件:2008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表(不发地方)(略) 财政部 2008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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