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6]15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5-06
摘要: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自199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分散于各有关文件,还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

  第111号 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2.地勘单位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和利息,应将其作为应收款项处理,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和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和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放的股利和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地勘单位转让、出售有价证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12号 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因结算社会地质勘查工作价款、对外销售多种经营产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地勘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应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经营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地勘单位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地勘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所付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地勘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其不足部分,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地勘单位对出票人进行追索清偿,获得票款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追索的利息冲减垫付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追索的利息大于垫付的利息,其差额部分冲减财务费用,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地勘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4.本科目应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

  第113号 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质勘查工作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结算价款和列入经营收入的其他款项,应收转让地质成果价款,以及销售多种经营产品、材料、提供劳务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地勘单位为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预收的款项,包括项目(或工程)款、备料款、购货款等,应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地勘单位应向发包单位、受让单位、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结算或销售款项;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从应收账款中扣还的预收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账款。

  3.地勘单位应收账款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将应收账款自本科目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4.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不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时,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不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分别按发包单位、受让单位和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114号 科目 坏账准备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

  不提取坏账准备的地勘单位,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单位根据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按规定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地勘单位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已提取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已提取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冲减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3.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5号 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按照社会地质勘查工作分包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付项目(或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2.地勘单位预付分包单位项目(或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分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地勘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已完项目(或工程)价款时,应将已预付的款项扣抵应付价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所购商品、材料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应将已预付的货款扣抵应付货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分包单位和供应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 科目 内部往来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下同)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由于项目(或工程)价款结算、产品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往来款项。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可以通过地勘单位集中核算,以便掌握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情况;也可以由各内部单位直接结算,月终通过集中对账核查,以简化核算手续。

  2.下列各项结算业务不在本科目核算:

  (1)地勘单位与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有关生产资金的下拨、上交,应在“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拨给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周转金,应在“备用金”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按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地勘单位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各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对本科目的记录应相互一致。

  为了确保地勘单位与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记录相一致,应使用“内部往来列账通知单”(格式、内容由地勘单位自行规定),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账,并由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每月终了,由规定的一方根据明细账记录抄列内部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账目;对方应及时核对并将一份清单签回发出单位。如有未达账项或由于差错等原因核对不符的,应在签回的清单上详细注明。发出单位对于对方指出的差错项目,应及时查明并作调整分录。

  第118号 科目 备用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拨给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如职能部门、分队或工区、车间等,下同)和个人备作野外生活必需品储备、差旅费、零星采购或零星开支等使用的款项。

  2.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支用的备用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交回余款。前账未清,不得继续拨付。

  对使用备用金比较频繁的单位,也可以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年度终了时,应全额退回财会部门。

  3.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领用单位支用备用金后,应根据各种费用凭证编制“费用明细表”,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领回所支用的备用金。财会部门根据“费用明细表”将支用数直接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给领用单位补足备用金。除增加或减少备用金定额外,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地勘单位向各领用单位和领用人拨付的备用金;贷方核算地勘单位向各领用单位和领用人收回的备用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领用单位和领用人占用的备用金。

  5.本科目应按备用金领用单位和领用人设置明细账。

  第119号 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内部往来和备用金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地勘单位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 科目 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购入材料、管材等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包括: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加工费用,包括整理、挑选、加工中发生的人工费、物料消耗(扣除回收的下脚残料价值)和必要的损耗;

  (5)购入材料、管材应负担的税金。

  其中(1)、(3)、(5)项应直接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

  (2)、(4)项能分清负担对象的,直接计入有关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按材料、管材的重量或买价的比例等分摊标准,分摊计入各有关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

  3.购入材料、管材在途中的短缺和损耗,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合理损耗(定额内损耗)计入有关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够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应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留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再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地勘单位外购材料、管材支付的价款,发生的运杂费、税金,以及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管材价款;贷方核算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管材的实际采购成本,以及应向供应单位、运输单位等收回的材料、管材短缺或其他应冲减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管材。

  5.对于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已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管材,应于月份终了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材料”、“管材”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记录予以冲回,待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再按正常程序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6.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管材核算的地勘单位,在结转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管材实际采购成本时,应同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转入“器材成本差异”科目;其中旧管材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转入“管材摊销”科目。

  7.材料、管材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地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地勘单位,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和“器材成本差异”科目,另外设置“在途器材”科目。对在途器材,无论采用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核算,均应设置备查簿进行详细登记。

  8.本科目应按材料、管材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23号 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地勘单位库存的管材,在“管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购、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发包单位转账拨入、盘盈等原因增加的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方核算领用、发出加工、对外销售以及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的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的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地勘单位,对于发出的材料,可根据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价。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地勘单位,对于发出的材料,应按月结算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3.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保管地点设置明细账。

  4.对材料的分类,上级主管机构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分类;没有统一规定的,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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