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号 科目 拨付所属资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生产资金。 地勘单位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因购销或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拨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拨出的流动资产,按账面价值或实拨数,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上交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所属单位使用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相一致。 4.本科目应按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 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地勘单位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上级主管机构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2.地勘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入账原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买价或售出单位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以及缴纳的税金;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为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杂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4)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为原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受赠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为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7)因机构调整、变更隶属关系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原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再加上新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地勘单位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以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地勘单位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4.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地勘单位,应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累计折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地勘单位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6.地勘单位因机构调整、变更隶属关系,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转账数,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国家基金”科目。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值(即原价减已提折旧,下同)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值,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按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加上新安装成本以及包装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地勘单位因机构调整、变更隶属关系,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净值,借记“国家基金”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 7.地勘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明细账可按固定资产类别设户,按保管、使用单位设专栏,只进行价值核算。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单项固定资产设置,按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保管,并与明细账保持一致。 8.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5号 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地勘单位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时,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56号 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报经批准后,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固定资产,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固定资产,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59号 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进行各种固定资产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工程、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工程、固定资产修理工程、购入或无偿调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地勘单位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外购的专门用于各项工程的物资,应在本科目单独设置“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地勘单位购入各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各项工程领用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材料”等科目。 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使用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产品,按规定以售价结算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辅助生产等部门为各项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等科目。各项工程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出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工程,按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按应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结转预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地勘单位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工程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即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失,在工程尚未完工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即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即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4.地勘单位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5.各项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工程物资设置明细账。 7.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成本及购入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61号 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地勘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地勘单位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各种无形资产应按有效使用期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第171号 科目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等。 2.地勘单位发生的各项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各项递延费用均应分期平均摊销,其中多种经营单位的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在修理间隔期间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地勘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递延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81号 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盘盈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管材”、“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3.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转销时,对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及过失人赔偿,即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净损失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经批准后,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和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 科目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地勘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取得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 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地勘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器材采购”、“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地勘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 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因购买材料、管材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分包地质勘查工程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地勘单位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和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备料款,应先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购入材料、管材发生的应付账款,应按全部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的,应同时将预付的定金或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地勘单位采购材料、管材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根据有关凭证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材料”、“管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分录,予以冲回。收到发票账单时,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地勘单位根据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已完工程价款时,借记“地勘生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以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抵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地勘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作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5.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和分包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4号 科目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勘工作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的项目款或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收购货单位的购货款。 2.地勘单位按规定预收的项目款、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项目或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收项目款、工程款中扣还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地勘单位按合同规定预收的销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销货款时,应将预收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本科目应按发包单位和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 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2.地勘单位发生的各项其他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11号 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按规定列入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发给职工个人但按规定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全部在本月内支付,都应在本月内记入本科目。 3.地勘单位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付的工资按职工的工作部门和服务对象进行分配,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及“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第214号 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地勘单位提取福利费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第221号 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转让自有地质成果和多种经营收入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地勘单位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月份终了,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应按其不同的列支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增值税地勘单位(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进口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项税额)。 地勘单位购入免税产品,应按买价扣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进项税额作为购入免税产品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出口货物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口退税)。 地勘单位发生的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国家地勘工作)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属于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即能认定为能抵扣的,应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成本;属于不能即时直接认定能否抵扣的,可先作为“进项税额”入账,如果这部分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项目,再将已入账的进项税额转入有关承担项目成本。 地勘单位发生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等减免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均应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地勘单位收益。即征即退的,并入当年收益;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还的,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收益。 月份终了,地勘单位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2)消费税地勘单位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或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其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以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有关项目成本,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属于加工完成后直接用于销售的,计入该销售产品成本,对外销售时,不再计算应交消费税;属于加工完成后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的,先按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予以抵扣,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继续加工完成销售时,再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规定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进口消费品成本。出口应税消费品,属于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外贸企业退回消费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时,作相反分录。 (3)营业税地勘单位对外提供劳务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4)资源税地勘单位销售应税矿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自产自用的应税矿产品应交的资源税,借记“多种经营生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购进未税矿产品应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应计入该矿产品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城市维护建设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7)所得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当月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月交纳上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地勘单位交纳其他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应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其中增值税应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应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设置专栏。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借方余额为多交和尚未抵扣的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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