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6]15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5-06
摘要: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自199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分散于各有关文件,还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

  第229号 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应上交的款项,如应交上级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等。

  2.地勘单位计算应交上级主管机构的节余与收益,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其他应交上级主管机构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计算应交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借记“管理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交各项应交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款项;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款项。

  第231号 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2.地勘单位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有关成本费用,不得保留余额。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且数额较大时,可视同待摊费用,分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冲转的各项预提费用;如有借方余额,则反映尚待分摊的实际支出余额。

  第241号 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

  2.地勘单位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应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归还的各种长期借款及其已计未付的利息。

  第251号 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地勘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261号 科目 专项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国家和上级主管机构拨给地勘单位的各种专项拨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

  2.地勘单位收到各种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项目完成报经批准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应转增地勘发展基金,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按规定将专项拨款结余转增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专项拨款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第271号 科目 住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的资金。包括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经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住房出售的净收入,上级主管机构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城市住房基金的拨入,住房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地勘单位取得的住房借款,应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代交部分)和本科目(应由本单位负担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因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应由本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核定在管理费列支的住房周转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住房周转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住房维修费和管理费以及用于住房改革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4.地勘单位购置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对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对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公益金”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5.地勘单位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1)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应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得的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6.地勘单位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住房基金的来源及其运用情况。“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用住房基金购置住房、改造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其他各项支出等,贷方登记提取的住房折旧、公益金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其他各项收入等。“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地勘单位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7.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301号 科目 国家基金

  1.本科目核算国家以各种方式投入地勘单位的资金。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生产资金,由基本建设拨款完成、地质勘探费划转等形成的资金。

  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取得的各项拨款,应通过“地勘工作拨款”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取得的各项专项拨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国家基金除规定的增减变动因素外,地勘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3.地勘单位收到国家和上级主管机构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国家基本建设拨款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按照购建总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按照核定额度由国家预算拨款划转资金,或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划转国家基金,借记“其他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等科目;向其他单位无偿调出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地勘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而发生的资产净损失,报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核销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入账时,应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收回本金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地勘单位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资金,兴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而投出的资金,应分别通过“拨付所属资金”、“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第305号 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为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专用科目。核算收到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按转账数,借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地勘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核算内容相互一致。

  第311号 科目 地勘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取得和提取的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研制开发、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技术改造工程、弥补超支与亏损等。

  2.地勘单位按规定从当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中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按捐赠单位提供的账单金额(无账单的按市价,既无账单也无市价的,按评估确认价值)加上本单位负担的各项费用作为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将专项拨款结余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地勘生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转销时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与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地勘发展基金的结存额。

  第315号 科目 公益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提取的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2.地勘单位按规定从当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中提取公益金时,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转销时,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地勘单位提取的公益金结存余额。

  第321号 科目 节余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本年度预提和实现的节余总额。发生的超支数,也在本科目核算。

  2.年度终了,地勘单位按规定预提未完地质项目节余额时,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地质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计算结转已完地质项目实现的节余额时(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跨年度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经预提的节余额的差额),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节余总额全部转入“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实现的节余总额;借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发生的超支额。年终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31号 科目 收益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本年度实现的收益(或亏损)总额。

  地勘单位的收益,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益、地质成果转让收益、多种经营收益、其他业务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2.地勘单位应于月末将本月或本期实现的各项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收益等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净收益)、“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应由经营收入负担部分)、“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净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减收益)科目。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全部转入“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实现的收益总额;借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发生的亏损额。年终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41号 科目 节余与收益分配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节余与收益的分配(或超支与亏损的弥补)。

  2.本科目应设置“地勘发展基金补亏”、“应交上级”、“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提取公益金”、“提取奖金”、“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等明细科目。

  3.地勘单位用地勘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计算应交上级的节余与收益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地勘单位按规定比例将节余与收益转作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奖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应付工资”科目。

  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总额,自“节余”、“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未分配节余与收益),借记“节余”、“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

  年度终了,除了“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外,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 科目 地勘工作拨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

  2.本科目应设置“以前年度拨款”、“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拨款”、“其他拨款”明细科目。

  3.地勘单位收到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借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中央预算拨款退回或年终注销拨款限额时,用红字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先将本科目所属“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拨款”、“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再将“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与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对冲,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冲销后,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如有贷方余额,为上年度地勘工作拨款结余。

  上年度决算报告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如果冲销数与批准数不一致时,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

  (1)批准数大于冲销数时,应按增加数先补列支出,借记“已完地质项目”、“其他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再补办冲销,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贷记“已完地质项目”、“其他经费支出”科目。

  (2)批准数小于冲销数时,应按减少数先用红字填制记账凭证,即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再将未核销数转入“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用蓝字填制记账凭证,即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经费支出”科目。

  地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退回上级主管机构时,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411号 科目 未完地质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从前期收集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编审地质报告到提交地质成果资料全过程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含应负担的管理费用)。

  按规定预提的未完地质项目的节余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完地质项目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中央项目支出”、“地方项目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地勘单位承担国家地质项目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通过“地勘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将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实际成本和应负担的管理费用转入本科目,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管理费用”科目。年终,按规定预提未完地质项目的节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科目;如发生超支,作相反分录。

  4.地质项目完成,经上级主管机构验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质报告时,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成的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

  第412号 科目 已完地质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已经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设计任务,经上级主管机构验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质报告的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的成本。

  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实现的节余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中央项目支出”、“地方项目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等明细科目。

  3.地质项目完成,经上级主管机构验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质报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

  地质项目完成后,结转已完地质项目实现的节余额(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跨年度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减去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节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科目。如果发生结转超支额时,借记“节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初建立新账时,与“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对冲,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有几个拨款来源的地质项目,可按实际投资分别冲转。

  第413号 科目 其他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发生构成地勘工作支出但不计入地质项目成本,按规定应予核销的各项支出。包括富余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子弟学校经费补贴、环境保护费、出国人员费用、组撤迁费用、划转国家基金以及国家特定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2.本科目应按其他经费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3.发生上述各项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转作国家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4.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初建立新账时,与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对冲,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501号 科目 地勘生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社会地勘工作、自筹资金地勘工作等。

  2.地质勘查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地质勘查生产一般应以工作项目(或承包合同项目,下同)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

  工作项目一般可分为: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槽井探、坑探、钻探、岩矿实验、油气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

  工作项目成本包括从施工准备、野外施工、室内资料整理、现场搬迁到竣工验收全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制造成本法)。

  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

  (1)人工费;

  (2)材料费;

  (3)其他直接费;

  (4)间接费用。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按地勘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3.本科目应按工作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4.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有关工作项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属于间接费用,应先在“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作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劳务,应先通过“辅助生产”科目核算,月末,再分配计入有关工作项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科目。

  5.地勘单位应按月编制“地质项目成本费用分配表”,计算各地质项目的本月成本和累计成本。能够直接计入地质项目的工作项目成本,直接计入相应地质项目成本;需要在几个地质项目之间分配的工作项目费用,可采用一定的分配标准(如工作量和平均实际成本等)计算各地质项目应分配的工作项目费用。

  期末,结转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实际成本时,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已完成验收的自筹资金地质项目实际成本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已完成验收结算的社会地质项目(或工程)实际成本时,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未完自筹资金地勘工作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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