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6]15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5-06
摘要: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自199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分散于各有关文件,还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

  第511号 科目 间接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各生产单位(如分队、工区、车间以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等)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地勘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间接费用包括分队、工区、车间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及设备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3.地勘单位发生的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月份终了时,应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将当月发生的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地勘生产”、“多种经营生产”、“辅助生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配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生产单位及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515号 科目 辅助生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地质勘查生产、多种经营生产、在建工程等自制材料和提供劳务(如加工修配、供水供电、运输搬迁、设备安装、固井、电算、导航等)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2.辅助生产部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按生产的材料和提供劳务的类别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

  (1)人工费;

  (2)材料费;

  (3)其他直接费;

  (4)间接费用。

  3.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月份终了,按受益对象和分配标准分配辅助生产费用:对外单位提供的部分,借记“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本单位在建工程提供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本单位地勘生产、多种经营、管理部门等提供的部分,借记“地勘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完工入库的产成品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量较大的,可先交互分配。

  4.本科目应按车间、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辅助生产部门在产品和未完成劳务的实际成本。

  第521号 科目 多种经营生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地质勘查工作以外的多种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进行产品生产和其他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辅助生产部门对外提供劳务、产品加工、修理、运输等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在“辅助生产”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多种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成本开支范围可比照同类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成本项目一般应分为:

  (1)人工费;

  (2)材料费;

  (3)其他直接费;

  (4)间接费用。

  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一般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能直接计入的,可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间接费用,先通过“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或者在本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3.月份终了,应将本月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已完成的并直接发交委托单位的代制品、代修品和其他直接结算的项目成本,可直接转入“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多种经营项目、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601号 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勘工作和其他各项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地勘单位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按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项目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的经营收入应于实现时及时入账:

  (1)社会地勘工作收入

  ①实行项目或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项目价款办法的,应于项目完成与发包单位进行价款结算并取得发包单位签证认可后,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已完项目价款总额。

  ②实行分期结算、项目或合同完成后清算办法的,应分期确认项目或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结算期末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项目价款结算时,确认为项目或合同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应结算的项目价款金额。

  ③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项目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应结算的项目价款。

  (2)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般应当在商品、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了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3.地勘单位实现的各项经营收入和应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列作经营收入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地勘单位按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索赔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设置明细账。

  第602号 科目 经营成本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已办理价款结算的已完社会地勘工作、已转让的自有地质成果、已出售多种经营产品或商品及劳务和其他业务的实际成本。

  2.已完社会地勘工作的实际成本,应于项目或工程价款收入实现时,转入本科目:

  (1)实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按照已结算项目实际成本总额结转。

  (2)实行分期结算、项目完成后清算办法的,应根据期末结算项目累计成本减上期期末累计成本计算本期应结转的实际成本。

  3.已转让地质成果、已出售多种经营产品和劳务以及其他业务,应于月末结转其实际成本。

  4.月份终了,结转本月已办理价款结算的已完社会地勘工作、地质成果和已出售产品、劳务及其他业务的实际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产成品”、“地质成果”、“多种经营生产”等科目。

  5.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社会地勘工作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多种经营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设置明细账。

  第603号 科目 经营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在从事社会地质勘查工作、转让自有地质成果、对外提供劳务和出售产品等经营活动中发生在经营环节的各项费用,包括由地勘单位负担的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专设销售机构经费等。

  2.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费用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604号 科目 经营税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因取得各项经营收入而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随同营业税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2.月份终了,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当月经营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或产品、劳务)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611号 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减盘盈)、坏账损失等。

  管理部门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交通差旅费、办公费、房租水电费、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家具用具费及其他经费。

  2.地勘单位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坏账准备”等科目。

  地勘单位的管理费,应在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与社会地勘工作、自筹资金地勘工作、多种经营之间按照一定标准(如实际成本比例等)进行分配。

  期末,应计入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的管理费用,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612号 科目 财务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不在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完成并已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计入本科目。

  2.地勘单位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财务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621号 科目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包括对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收益;

  (3)其他投资收益。

  3.地勘单位进行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进行债券长期投资应计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地勘单位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在计算每期应计利息时,应将当期摊销的溢价或折价作为调整债券投资账面数和当期投资收益数处理。当期入账的投资收益数为:“应计利息数减溢价摊销数”或“应计利息数加折价摊销数”。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本科目。

  地勘单位出售、转让股票、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账面实际成本,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从其他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包括地质成果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如有差额,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作增减国家基金处理;用其他资金对外投资的,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31号 科目 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取得的各项补贴收入。如按规定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的减免增值税退返款以及其他政策性的补贴收入。

  2.地勘单位发生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641号 科目 营业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2.地勘单位发生营业外收入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642号 科目 营业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等。

  2.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营业外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651号 科目 所得税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多种经营和其他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

  2.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61号 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经营损益事项。

  2.本科目借方反映地勘单位调整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减少本年度收益的数额,即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贷方反映地勘单位调整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增加本年度收益的数额,即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或贷方余额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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