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股东支付给股东的违约金 基本情况: A、B、C、D、E共5家公司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A取得60%股权,B、C、D、E分别占10%股权。A与B、C、D、E分别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3年内甲股份公司在A股上市,或者证监会受理甲公司上市。否则,B、C、D、E有权要求A收购其股份或赔偿损失。 假设: 约定时间内因甲股份公司未能上市等原因,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2016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全部股东、甲公司继续为上市作准备。 问题: 这种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相关性、合理性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相关性、合理性的解释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事务所意见: 可凭A、B公司之前的协议、函件、付款凭据,可以税前扣除。A公司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相关支出与收入有关且合理。该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意见: 参照事务所意见,在税前扣除。收集资料备查。 建议: 这本身是一种对赌的赔偿问题,如果是赔偿就不存在凭发票扣除的问题。是按照其他的证据资料来做相应的扣除依据。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18】差旅意外综合保险的税前扣除 基本情况: B公司于2016年为公司所有员工投保差旅意外综合保险,包括交通工具意外险及出差过程中伤害补偿,保险期限一年。 问题: 公司所有员工投保差旅意外综合保险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事务所意见: 公司为职工所投保的险种内容除包含交通工具意外险外,还承保出差过程发生的伤害补偿,无法明确划分具体单一险种金额,应全额按照商业保险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意见: 出差中的保险符合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 未形成统一意见,进一步研究。 (北京致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19】企业因政府行为承担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基本情况: 企业根据国资委相关文件将企业内部的不良资产无偿划转给国资委规定的接收公司,相关不良资产划转后企业根据国资委文件每年负担一定比例的补助款给予接收不良资产的公司,并获取合规票据。 问题: 企业因政府行为承担的在税收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费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事务所意见: 根据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原则,企业在划转不良资产后支付给接收公司的补助费相对应的资产已不属于企业所有,补助费也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故应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支出。 企业意见: 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文件执行,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划拨不良资产,支付补助费也是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计算并实施,并非企业自行决定的行为产生的相关支出,且支付的补助费也获得了对方开具的合规票据,不应不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 无 (北京致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0】党团活动经费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基本情况: 大型国企都有自己的党建部门,平时会有一些会议、培训、出差等支出,有些公司在管理费用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党团活动经费”,有些没有单独核算,混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中。 问题: 这类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事务所意见: 42号文规定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经费税前扣除方法,而对于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并无文件规定。因此,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应该从党员上缴的党费中列支,不能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因此,属于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意见: 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发生的,因此,党组织发生的工作经费均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有客户认为这类费用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支出,应该在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 央企国企里面党组织是非常大的组织,党员交的费用都是逐级上交。党组织发生的费用在企业列支的部分,应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支出,应该据实扣除。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三、资产损失扣除类 【案例2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金,是否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基本情况: 银行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纳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对该项资产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按政策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金,是否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一条规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事务所意见: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包含在政策规定的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内,因此,其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意见: 9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应包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因此,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 应按金融行业分类来判断该项目在不在风险资产里。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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