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

来源:《注册税务师》 作者:《注册税务师》 人气: 时间:2018-01-31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立法征收的重要税种,其政策、征纳的复杂性,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涉税处理容易产生较多风险,得到企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极大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赋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八项涉税业务中,几乎

【案例22】销售打包资产发生损失的处理方式

基本情况:

甲股份公司将其持有的18家全资子公司及部分债权,打包销售给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交易一次完成,其中:转让收入为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价值;转让成本为历史成本;10家股权及债权销售盈利10000万元、8家股权及债权销售亏损6000万元,合计盈利4000万元;以上盈亏,甲公司全部计入投资收益核算。

问题:

该交易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事务所意见:

盈利部分按处置每家子公司股权进行申报,债权部分确认所得0元。损失部分按每家子公司分别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损失类型为其他损失中的销售打包资产损失。如果整体看作一项交易进行所得税申报,即转让打包资产盈利4000万元。将隐藏了资产损失内容,将来存在纳税风险。

企业意见:

参照事务所意见,在税前扣除。收集资料备查。

建议:

应该对每一个法人单位进行损失或收益的确认,所得税是以法人单位来处理,资产捆绑打包也应都是按法人单位来处理的,并不是所理解的18家企业一起打包处理。该案中按资产包整体转让应该没问题,而且不涉及流转税。这种收益严格意义上不是股权投资收益,因为其属于资产打包的整体收益。处理方式没问题,损失单独报损,这个前提是必须的。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3】以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处置损失如何进行适用财产损失相关条款

基本情况:

某国有银行2016年分三批对不良信贷资产以证券化的方式进行处置,分别为对公不良贷款100笔,不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00笔,信用卡不良债权100笔,发行规模2亿元,实现不良处置10亿元。

问题:

该笔资产损失是否可以按打包资产报送损失?

政策依据:

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事务所意见:

根据资产损失税前申报扣除的相关文件,以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损失属于同一类别,对公、对个人以及信用卡都是信贷类资产下的细项,因此不能按照打包资产报送损失。

企业意见:

该损失笔数繁多金额较大,且与打包转让同属转让形式,可以按照打包资产类别报送资产损失。

建议:

应如何理解2011年25号公告中对打包资产损失不同类别的界定,对于资产证券化这样的损失,由于在证券化的过程中是一笔会计处理,无法按单笔损失逐一划分对价,应对打包资产损失的不同类别要有所突破。

(北京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四、发票等合规票据类

【案例24】不予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凭收据在税前扣除?

基本情况:

在某公司项目的招标采购中,A公司中标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大唐洛阳公司按照要求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在A公司和某公司进行技术协议洽谈中就电器控制体统部分的意见未达成一致,A公司书面向某公司说明放弃声波吹灰采购招标中标权利,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该笔保证金未取得发票,于2016年4月列支在营业外支出中,后附A公司弃标说明及某公司不予返还保证金说明。

问题:

不予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凭收据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务所意见:

该笔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双方就该笔经济业务并未发生实质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营业税。上述问题中的投标保证金不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作为支付方可依据项目投标资料及相关说明税前扣除。

企业意见:

建议: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5】出版社支付稿费、校订费、编辑费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基本情况:

2016年度企业生产成本中支付非本单位职员的稿费、校订费、编辑费21659119.74元,未取得合规发票。

问题:

出版社行业支付稿费、校订费、编辑费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2.根据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解答,市局对于类似问题答复如下:“企业临时向社会雇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发生的支出按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于签订劳务协议的,企业应作为劳务费,应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税前扣除。”

事务所意见: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合法票据不能税前列支。所以建议纳税调增21659119.74元。

企业意见:

由于该项支出属于出版行业正常的成本列支项目[参见财政部印发的《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号),其著者、译者、校订者分布在全国各地,无法取得发票,故不做纳税调整。

建议:

(北京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26】汇算清缴期后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年度问题

基本情况:

2013年,M公司与Y电视台签订《网络广告销售承包经营协议》,明确双方建立网络广告销售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约定Y电视台将拥有的域名下网络电视台所包含的广告销售业务授权M公司承包经营。

2014年,M公司向Y电视台支付了一笔3000万元的合同价款,但未取得发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M公司将该笔成本3000万元纳税调增。2016年12月,Y电视台就原3000万元向M公司开具发票。

问题:

M公司取得3000万元成本发票,能否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追补至2014年度扣除?(如果追补至2014年度扣除,2014年度需退税;无论3000万元是否在2016年度扣除,2016年度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务所意见:

追补至成本发生年度至2014年度扣除,多缴纳的税款,可以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M公司3000万元成本发生在2014年度,当年度未取得发票纳税调增处理;2016年取得发票,可追补至2014年度税前扣除;追补扣除需调整2014年度至2015年度期间的申报表,由此造成2014年度至2015年度期间多缴纳的税款750万元,可以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未履行专项申报及说明程序,在2016年度自行扣除存在的税收风险:若M公司未履行专项说明及重新申报程序,将3000万元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自行抵减,税务机关可能提出:未履行专项说明及申报前不得自行扣除,自行扣除3000万元成本造成少缴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750万元需先行补缴,并自2017年6月1日至税款入库期间征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意见:

希望将3000万元成本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议:

直接在2016年申报扣除,有税收风险。

(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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