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企业如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通知明确,除了用于股息分配之外,其他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企业如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通知明确,除了用于股息分配之外,其他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等,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都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如发生上述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