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确定提供的经济补偿是否为辞退福利时,应当区分辞退福利和正常退休养老金。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并且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时,表明已经承担了重组义务。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实施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的,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内退计划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职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产生的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例8】甲公司是一家空调制造企业。2×14年9月,为了能够在下一年度顺利实施转产,甲公司管理层制订了一项辞退计划,计划规定,从2×15年1月1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退其柜式空调生产车间的职工。 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包括拟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数量、各级别职工能够获得的补偿以及计划大体实施的时间等均已与职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辞退计划已于2×14年12月10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辞退计划将于下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该项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如表3所示。 2×14年12月31日,企业预计各级别职工拟接受辞退职工数量的最佳估计数(最可能发生数)及其应支付的补偿如表4所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计算最佳估计数的方法,预计接受辞退的职工数量可以根据最可能发生的数量确定。根据表4,愿意接受辞退职工的最可能数量为123名,预计补偿总额为1 400万元,则企业在2×14年(辞退计划是2×14年12月10日由董事会批准)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14 0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4 000 000 七、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其他所有职工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长期带薪缺勤、其他长期服务福利、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和长期奖金计划等。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服务成本。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了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企业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期残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预期支付的期限;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无关的,企业应当在导致职工长期残疾的事件发生的当期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八、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当根据应支付的职工薪酬负债流动性,对职工薪酬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进行分类列报。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中的设定提存计划负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的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负债、辞退福利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支付的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下“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中列示。辞退福利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之后支付的部分、离职后福利中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净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负债项下单独列示。 对于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企业如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应当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项下“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和“4.其他”项目之间增设“4.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项目(“其他”项目序号顺延)加以列示。 (一)短期薪酬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短期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依据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其他短期薪酬。 具体披露格式如表5所示。涉及上述第4、第5项计算依据的,还需要额外披露。 (二)离职后福利的披露 1.设定提存计划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当期缴费金额和期末应付未付金额的具体披露格式见表6。 表6 2.设定受益计划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设定受益计划有关的下列信息: (1)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及与之相关的风险。企业应当披露设定受益计划的特征,通常包括设定受益计划所提供的福利的性质、企业在该计划管理中的职责、国家对该类计划的监管要求等。 企业应当披露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风险,即设定受益计划使企业面临的风险,并重点关注企业特有或计划特有的异常风险,以及重要风险的集中程度。例如,如果某企业的设定受益计划资产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则该计划可能导致企业面临集中的房地产市场风险。企业如有对计划的修改或结算的,还应当披露修改或结算计划的有关情况。 (2)设定受益计划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及其变动。企业应当披露设定受益净负债(或净资产)及其组成部分,以及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及其组成部分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的调节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表7所示。 企业不存在计划资产的,无需披露表7中的“设定受益义务现值”栏和“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栏。 企业存在计划资产的,应当按照计划资产的性质和风险按类别披露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具体披露格式如表8所示。企业还应当说明各类计划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开报价。 表8 注:①按行业类型或公司规模或地域等分类; ②按债务工具发行人类型或信用评级或地域等分类。 (3)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影响设定受益计划未来缴存金额的有关筹资政策和计划、下一会计年度预期将缴存的金额,并披露设定受益义务有关到期情况的信息,如设定受益义务的加权平均期间、对有关福利支付的到期日分析等。 (4)设定受益义务现值所依赖的重大精算假设及有关敏感性分析的结果。企业应当披露精算估计所采用的重大假设,具体披露格式如表9所示。 表9 企业应当按照表9所列的重大精算假设,披露各项重大精算假设对设定受益义务的敏感性分析,并披露用于编制敏感性分析的方法和假设,以及有关方法的局限性。企业用于编制敏感性分析的方法和假设如发生了变动,企业还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并说明变动的理由。 (三)辞退福利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本年度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例9】承【例8】,甲公司应当在2×14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辞退福利的信息如下:本公司本年度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辞退福利为1 400万元,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为1 400万元。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性质、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九、关于衔接规定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但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开发产品奖励高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税行者>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