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5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取消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效防范骗取出口退税,2005年,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开始实施单证备案制度。单证备案制度是通过第三方资料,证明企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备案单证不作为出口退税的申报资料,仅作为备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单证与申报资料互为补充,是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的重要证据,也是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重要线索。2012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税务总局对单证备案制度进行了简化,仅保留了购货合同、装货单、运输单据三种资料作为备案单证。同时,对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的出口企业,允许使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您提出:“充分整合利用各部门的大数据信息,税务部门持续深化改革,基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这一大平台开发新的功能模块,研究取消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制度”的建议,很有意义。在税务部门可以共享到所有备案单证电子信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大幅简化甚至取消单证备案制度。目前,相关数据尚未实现共享,税务部门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合同、装货单、运输单据数据。因此,暂不具备取消备案单证制度的条件。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我局将不断研究简化和完善出口退税单证备案制度。在具备充足技术条件和数据基础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大幅简化甚至取消备案单证制度。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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