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人气: 时间:2020-01-13
摘要: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新的一年开始了,各位水友,是否为公司与老板之间的往来款而感到烦恼呢?清往来又没那么多钱,不清放在那又担心有风险。 具体有什么税务风险呢?下面木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股东个人与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的税务风险吧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新的一年开始了,各位水友,是否为公司与老板之间的往来款而感到烦恼呢?清往来又没那么多钱,不清放在那又担心有风险。

  具体有什么税务风险呢?下面木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股东个人与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的税务风险吧。

  众所周知,很多企业,尤其是民企的老板,都有一种错觉,认为自己投资设立公司,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偶尔会从公司抽调资金供自己使用,当公司经营资金不足时,又有可能股东自己垫款给公司使用。当然,还有可能有种种见得光、见不得光的原因,造成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经常挂着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了也没法清掉。

  其实,这类往来款,站在公司会计账面的角度看,就只有两种余额,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两种余额对应着不同的税务风险,下面木水分别探讨。

  首先分享其他应收款年末有大额对股东个人余额的税务风险(即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

  这种情况无论在公司层面,还是股东(自然人)层面均存在税务风险。

  一、公司层面

  公司存在增值税风险,相当于公司无偿向股东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有可能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法条速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解释

  由上述政策可知,公司资金被股东无偿占用,是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这个规定产生的问题

  1.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怎么确定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利息金额):公司自己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

  一般的制造业或者商贸公司,都没有销售贷款服务的,所以这个方法基本用不了。

  至于其他纳税人,当然有贷款服务了,尤其是金融企业,那么要按照什么金融企业的同类服务利息才能作为本公司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呢?各金融企业的不同类贷款利率是千差万别的,加上这种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基本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也就是说,“贷款”期限是“无限期”的,怎么定同类服务的利率?实务中,为了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有试过使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现在LPR接管了部分贷款基准利率的功能,那么在部分情况就使用LPR呗。但问题又来了,即使是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包括LPR)也是有不同期限的贷款利率不一样的啊,这种“无限期”的占用资金行为,应该选择什么期限的基准利率比较合适呢?选择最长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吗?

  既然其他纳税人的同类贷款服务利率也那么难找,实在找不到,能不能用组成计税价格?那么问题来了,公司这些被占用的资金原成本是多少?如果是借款的资金,是否借款利率可以作为成本?如果是自有资金呢?成本为0?那么成本利润率又是多少?按照原增值税的一般规定10%吗?

  由此可见,无论用什么方法确定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都存在种种难题。

  2.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由于贷款在增值税上被看作服务,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视同贷款服务完成的当天咯。那么视同贷款服务什么时候是完成的当天呢?因为没有合同约定计息周期啊,所以是还款的当年才叫完成的当天吗?但是正如上面所说的,这种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一般都是“无限期”的啊,如果股东一直不还,那是不是公司一直就不用交增值税?

  综上所述,就算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也是很难找到合适的销售额(应收利息)去作为计税依据的。与其这样,倒不如不征算了。从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里面,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个方向,因为意见稿中,对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就没有了无偿提供服务的条款,也就是说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他们也知道某些服务是很难视同销售的,与其花费那么大的力气,造成税企争议,不如不征算了。当然了,这只是征求意见稿,最后怎么样,还得看终稿啊。

  且慢!为啥木水在公司层面的时候,不说有企业所得税风险呢?对啊,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的呀,为什么不讲?

  我们先看看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定呗。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友们看到了吗?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定里面,并没有对外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权的情形。水友们可能有一个疑问,既然增值税里面贷款属于销售服务,那么企业所得税里面的劳务是不是也包含了贷款呢?答案是并没有,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里面有对利息收入进行明确规定,其并没有并入提供劳务的范畴而是单列作为一种收入来处理的利息收入。所以木水认为上述的视同销售规定,并不包括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权的情形。

  二、股东个人层面

  当占用资金的股东是自然人股东时,在股东层面就会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当然,由于个税是需要由公司代扣代缴的,所以公司层面其实同样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风险。下面我们看看相关规定。

  法条速递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简称“158号文”)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

  年末如果对个人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还存在较大余额,证明股东在占用公司大量资金且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当然,如果公司能证明这些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那就不用视同分配红利,但是,既然资金已经被股东占用了,也就是到了公司的体外,怎么样才能证明这些体外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呢?这不就等于承认公司在账外经营吗?所以,这个用于生产经营其实基本是找不到证据的,找到也是搞死自己的证据。所以,只能交个税了呗。

  而且公司同时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行为,会有被税务局处罚的风险。

  公司占用股东资金,即年末其他应付款中存在大额对股东个人的余额的税务风险。是不是把上述两个层面存在的税务风险反过来就行了呢?当然不是。下面木水也是从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分别探讨。

  一、股东个人层面

  为什么本期木水先分享股东层面呢?因为,不同点就在这里。

  自然人股东垫资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呢?同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收取了利息而缴纳呢?

  木水先给大家一个定心丸。以上两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

  不知道各位水友是否还记得,上一期中,办法第十四条的视同销售规定是长什么样的?

  不记得的话,再给大家看看。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各位水友看到了吗?视同销售服务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而并不包括自然人个人,所以个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垫资经营,只要没有约定需要收取利息,且实际上并未收到利息,那么就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了。

  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木水在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关于视同取得个人应税所得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视同取得应税所得征税的,就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垫资给自己的公司,只要没有约定需要收取利息,且并未实际上并未收到利息,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层面

  在公司层面来说,就相当于借入了股东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如果本身没有约定需要支付股东利息,那么,就不存在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也不存在个税的扣缴义务,还会有什么风险呢?

  其实,可以说还存在现实中的风险和“想象中”的风险。为了激发水友们的脑洞,木水先分享一下“想象中”的风险。这方面,税务机关的评估或者稽查人员想象力是比较丰富的,也是因为某些企业太会玩了。所以在税务局的眼中,大额其他应付款余额,可能会存在如下的风险:

  (一)账外经营取得的款项需要补充入公司作为经营资金

  如果公司存在大量的账外经营业务,那么销售收款的资金就只能留在体外,但是公司的发展扩张是需要资金的,这时,就要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借入资金用于经营了。因此,税务局对大额的其他应付款余额,有可能会将其“想象”成企业存在账外经营业务的情形。

  (二)购买虚开发票的回流资金

  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开票方收取开票费进行牟利,受票方拿到虚开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既然业务是不真实的,那么购买这部分“货物、服务等”的款项也不可能真实的支付出去。不法企业为了把业务做“真”了,一般会把相关款项支付到开票方账上,然后通过各种方式,开票方把扣除开票费后的金额“回流”到受票方。但回流肯定不能直接转回受票方公账的,只能通过其他账户转回。这时候,资金又变成体外的了,在企业需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时,可能又要通过“借款”的方式借入这部分资金了。因此,税务局对大额的其他应付款余额,有可能会将其“想象”成企业存在购买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的行为。

  脑洞中的风险分享过了,那么现实中的风险是什么呢?

  主要就是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不是关联利息扣除的问题,而是以下这规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解释

  如果企业长期存在大额的其他应付款,超过三年(因为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超过了,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除非债务人自愿还债了),税务局就可能会认为这些应付款项是“确实无法偿付”的,会作为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了。

 

  以上就是公司占用了股东资金的税务风险。到此,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互相无偿占用资情况的税务风险已经分享完了。风险是真不少啊,水友们如果自己的企业也存在这种情况,有条件的话还是合理有序的清理一下吧。

  以上就是股东占用了公司资金的税务风险。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欢迎各位关注公众号“税月有情”并转发木水的文章。有兴趣跟木水交流税收业务的朋友,欢迎添加微信(微信号:gisondai)私聊。下期见,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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