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8号 2021-1-2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3日 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制定我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四)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省、市、县、乡镇(街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2月1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实施准备(2021年3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2021年3月1日前,省政府各部门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或主流网络媒体)公布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2021年3月2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政府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1日前)。全省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自查评估(2021年9月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完成本级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备案。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同时将自查评估结果抄送省司法厅。 (五)检查验收(2021年12月31日前)。2021年10月开始,省政府将组织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检查情况直接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考核成绩。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梳理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对国家部委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并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政务数据信息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六)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三)大力宣传培训。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良好氛围。探索建立推进成效评价机制,对照企业和群众的有关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加强检查指导。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行政机关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各项工作流程,逐项抓好推进工作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方案要求,加大改革力度,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细则,省政府各部门于2021年3月1日前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司法厅备案,各市(州)政府于2021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司法厅备案,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报市(州)司法局备案。 附件: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2.湖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样本) 《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202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实施方案》工作目标 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省、市、县、乡镇(街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有哪些?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省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国务院部门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省级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除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外,鼓励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各行政机关将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五、对加强承诺核查有何制度设计? 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需要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 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本机关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六、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监管风险? 建立全流程各环节风险点防范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证明事项确定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适用对象上,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在承诺核查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网站或者地方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事大厅、乡镇(街道)公示栏等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在信用监管方面,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 七、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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