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优化计税价格确定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应用过程中征纳双方对最低计税价格的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起草了《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电子邮箱:zsswcxk@163.com 传真电话:0580-2282104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4号楼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邮编:316021 附件: 3.(征求意见稿)附件1-附件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4.(征求意见稿)附件1-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5.(征求意见稿)附件1: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2 公告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交易,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制定本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二条。 (一)第一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的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定义。 (三)第三、四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依法告知纳税人相应事项的义务。 (四)第五、六、七、八条,明确了处理计税价格争议的程序、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的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和应出具的文书。 (五)第九条明确了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同时明确法律救济途径。 (六)第十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的后续事项管理。 (七)第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八)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时间,《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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