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黑国税发[2005]43号 2005-05-12 税屋提示——依据黑国税函[2008]16号 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如何确定供热企业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二条要求,提出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收入占全部供热收入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免税收入比例=居民住宅供热面积/供热总面积×100% 由于各市、地供热单位计算热费的方式不同,公式中的“供热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或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具体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 二、[条款废止]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税销售额=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销售额 三、各市、地国税局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要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划分企业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界限,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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