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1日 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升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服务政府采购各方参与主体,实施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国有企业及其他采购实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电子卖场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统一部署使用和统一运营管理,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基础信息标准规范、业务标准规范和数据标准规范。 第六条 电子卖场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产品、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当优先采购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电子卖场开辟专栏和设立特色馆,通过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措施,方便采购人识别,引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江西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规划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省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制定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供应商准入、退出等统一管理规则。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级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工作,负责本级电子卖场交易监管,负责注册所在地在本区域内供应商及商品的管理。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本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按照支付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 第九条 电子卖场由省财政厅委托运营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 运营服务机构经财政部门授权同意后可以协助财政部门进行采购人和供应商入驻、价格对比和价格监测、组织业务培训、操作咨询服务、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运营服务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基础服务费。为供应商提供市场化增值服务的,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向社会公开相关费用标准。 第十条 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电子卖场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订单业务处理等。 第三章 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原则上实行承诺准入制,通过公开征集方式产生。财政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采购程序入围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除外。 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由省财政厅授权的运营服务机构审核。 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对提交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符合标准、配置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信息完整、服务完善的产品,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三)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专供、特配商品; (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价格,也不得高于其他市场同期报价。其中,电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同期销售价格; (五)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六)应当对应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类上架商品,不得上架目录范围外的商品。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电子卖场商品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或违反电子卖场相关规则的,予以下架。 第十五条 电子卖场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或下架。 第十六条 电子卖场商品实行标准化管理,厂家或厂家委托的供应商有义务协助财政部门、运营服务机构共同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标准化程度较高、成交量大、价格分布有梯度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定期计算不同配置商品的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平均成交价,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采购人下单商品价格超出平均成交价20%的,由采购人自行决策是否继续采购,如果采购人继续下单采购,财政部门视情形将预警信息以适当形式报送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竞价、反拍、团购等。 第十九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竞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发布竞价需求公告,符合公告内容要求的3家或以上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参与报价,竞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3个工作日,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在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发布反拍需求公告,符合公告内容要求3家或以上的供应商在不少3个工作日内自愿参与报价,按照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条 团购是指一个采购人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并发起团购公告,其他有同样采购需求的采购人自愿拼团,符合公告内容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参与报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卖场的直购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设置。单笔订单金额超过直购限额的,应通过竞价、反拍等竞争性方式完成采购;单笔订单金额未超过直购限额的,也可采用竞价、反拍等交易方式。 第五章 采购及诚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仔细核对订单、成交结果等信息并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确认订单、成交结果和签订合同。 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下达订单。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除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采购人发起,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自营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配送等方式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或者提供响应服务。配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后,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履约满意度互评,评价结果纳入电子卖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鼓励供应商办理CA证书签订电子合同和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卖场订单、电子合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不得阻挠或拒绝接受。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等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违约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运营服务机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功的,由运营服务机构出争议处理报告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预警提醒等处理,纳入诚信记录。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擅自变更订单、成交结果和采购合同; (三)无故拒绝或拖延确认订单、成交结果和签订合同;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资金; (五)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其他商品、服务等合同以外的利益;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应当清退出电子卖场。 电子卖场供应商不履行入驻承诺或者违反电子卖场管理规定的,予以预警提醒、暂停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纳入诚信记录。供应商被取消交易资格的,2年内不再接受其入驻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电子卖场适用诚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落实财政部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的工作要求。 电子卖场供应商采用信用评分制,实行动态管理。运营服务机构研究制定信用评分要素和评分规则,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6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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