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函[2008]145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4
摘要: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国税函[2008]145号        2008-07-0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各级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各级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确保税款的及时入库。

  四、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函[2004]155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六、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8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对于拖欠税款的,应及时征收入库。要利用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手段,通知占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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