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函[1998]2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兴建综合楼商住楼等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27
摘要:鉴于三峡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封闭施工区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在国务院正式下文明确前,暂缓征收。封闭施工区范围之外投资兴建的综合楼、职工住宅及生活设施等投资,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兴建综合楼商住楼等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8]28号            1998-04-27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兴建综合楼、商住楼等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的规定,因此,对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在宜昌八河口(封闭施工区)投资兴建的住宅小区,接待中心(宾馆)、商贸中心等建设项目投资,应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鉴于三峡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封闭施工区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在国务院正式下文明确前,暂缓征收。封闭施工区范围之外投资兴建的综合楼、职工住宅及生活设施等投资,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此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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