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654号 2001-12-17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销售的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的,还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明。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尤其是“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能按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能真实完整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能准确核算征、免税货物销售额、进项税额。 3、企业存货管理规范。废旧物资进、出库控制严格,交接手续完整,相关凭证齐全。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免税资格,由市、县国税局每年审核认定一次。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享受免税政策。 二、纳税申报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后,仍应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为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其申报办法仍比照一般纳税人办理。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附表外,还应报送《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的《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 三、发票使用 1、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废旧物资,应领购、开具《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2、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使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也可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征收税款。 3、享受免税政策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仍应按规定向销售方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应依法向销售方索取销售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其票样、起用时间等另文规定。 四、日常稽核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日常稽核,每半年至少稽核一次。重点核实企业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对开票内容与实际不一致,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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