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9]52号 2009-07-14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便于操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广市地税发[2009]1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工业、商业和修理修配,月营业额在6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征收率为0%。 二、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医疗服务的,月营业额在在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征收率为0%。 三、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论其营业额大小,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一律按《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广市地税发[2009]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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