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5]136号 2005-06-1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简化税务登记证件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核销和工本费的支付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统一内、外资税务登记证件 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换发税务登记证之前,我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不再区分内资税务登记证、内资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证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统一使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原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式样不变,登记证中&注册类型既包括内资企业类型,也包括外资企业类型,其具体的内、外企业类型和编码等执行原规定不变。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一)编报税务登记证印制计划 各地以市局为单位,除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组织集中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外,每年在5月20-31日和11月20-31日分别编报半年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计划。 (二)税务登记证印制 全省(十三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负责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正本芯、正本压膜、副本芯和副本塑料套。各市局(不含大连市,下同)征收管理科(处)在向省局征收管理处编报《200年半年税务登记证件印制计划情况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印制计划情况表)的同时,向本局财务管理科(处)抄送一份《印制计划情况表》,财务管理科(处)据此全额(税务登记正本芯计划数量×40元)将工本费上解省局。省局征收管理处接到省局财务管理处对税务登记证预缴款到帐确认后,通知税务登记证件印制厂家统一印制。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领、用、存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发送和验收 税务登记证件由印制厂家印制完成后,由其发送到各市局征管科(处)。各地按照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进行验收,经查验无误后,书面报告省局征收管理处。 (二)编制税务登记证件管理报表 从2005年6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编制《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台帐》(见附件2)和《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明细情况表》(见附件3),逐笔记载税务登记证件的入库、出库、结存数额以及发放对象名称、发放时间和工本费收缴等情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除编制上述报表外,还要按季度(季度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季度报表》(见附件4)上报省局征管处。为了做好报表报送的衔接工作,请各地于2005年6月21日前将200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收费的税务登记证件实发数量(套)、免费发放数量(套)和打废数量(套)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核销 各地要加强对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打废证件的管理,尤其对免费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要有详细的免费条件记载及免费依据证明(凭证)的复印件。省局每年组织一次核销认定,并逐市出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核销表》(附件5)。 五、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管理 (一)工本费上解和分配 各市局财务管理科(处)根据同级征收管理科(处)提供的《印制计划情况表》中注明的印制数量,全额上解至省局财务管理处。上解款项时,注明&税务登记工本费字样。税务登记工本费经省财政厅沉淀返还后,按省局与市局4:6比例进行分配。今年5月至9月各市印制税务登记证需要上解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数额及上解时间如下: (二)帐务处理方式 各级财务管理科(处)将上解款项全额计入暂付款—应缴省局工本费帐目;向纳税人核发并收取工本管理费时,按物价部门核批的单价冲减暂付款;对免费发放和打废的税务登记证的费用,各市可根据省局出具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核销表》用省局返还的非税收入每年一次冲减暂付款予以冲抵。 (三)工本费的使用 各地应加强对省局返还的税务登记工本费的使用管理,应将其纳入综合收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税务登记表及相关宣传费用、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和打废证件损耗核销、税务登记搬运和仓库保管费用、与税务登记办证有关的电脑、打印机、摄像照像器材的配置及相关软件开发维护费用、与外部门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共享费用以及税务登记搬运、验点业务用车的购置和使用维护费用等。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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