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2]34号 2002-04-22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撤乡并镇新设建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02]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全盟各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调整为5%的意见。 上述三税计征时间应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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