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5]121号 2005-05-24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05年5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外贸企业,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其主动办理出口货物纳税申报手续。 二、对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的,各单位方可受理。对经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准予延期期限。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主管退税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主管征税部门予以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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