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3]182号 2003-9-22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从2003年度起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标准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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