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1997]17号 1997-6-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归入综合类,字轨号为沪综[09]。 二、《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十万元版,规格尺寸为:40K=190*105[票样附后(编者注:略)] 三、《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为四联订本,第一联存根(红打黑框),第二联发票(防伪水印、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荧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附卷联(黄打黑底),第四联记帐联(蓝打黑框)。 四、签于印制及发放需要一段时间,《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从1997年9月1日起使用,原在律师行业使用的《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用至1997年8月底止。 五、《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执行,若有违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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