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1998]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16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对属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8]8号         1998-02-1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1号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公用电话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以每部话机用户通话实际通话量所计算的收入为准,不得扣除支付给代办点的代办费金额后作为计税依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对属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三、对未经邮电部门同意,本市私人、小卖店及其它单位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可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征收。

  四、根据沪地税一[1996]24号文规定,本市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或租赁户代收代付电话费而取得的收,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电话局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