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8]8号 1998-02-1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邮电部门公用电话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以每部话机用户通话实际通话量所计算的收入为准,不得扣除支付给代办点的代办费金额后作为计税依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对属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三、对未经邮电部门同意,本市私人、小卖店及其它单位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可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征收。 四、根据沪地税一[1996]24号文规定,本市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或租赁户代收代付电话费而取得的收,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电话局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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