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143号 2000-08-23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第一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赁征收营业税。 二、市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101号)第二条“关于融资租赁行为的征税问题”的规定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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