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9]26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04
摘要: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定,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264号         2009-8-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定,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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