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9]26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04
摘要: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定,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264号         2009-8-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定,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