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4]41号 2004-07-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凡在我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2.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其中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辽河、柴河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部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计量办法 1.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由自来公司和天信公司供水的,按其所提供的供水量征收;使用自建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无用水、采计量装置的, 由征收部门按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全月用水量收。 2.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扣除产品所,水量后的使用水量征收。 3.基本建设用水,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排量每平方米按一吨水计算。 三、征收标准和办法 1.铁岭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现阶段,居民按用量每立方米0.55元征收;非居民按用水量每立方米1.00元征收;特种行业(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用水量每立方米1.20元征收。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其中污水处理达标后,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50%至7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其他县(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可按照辽政办发[2003]77号文件精神执行。 2. 由自来水公司和天信公司供水的单位及个人,城市污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和天信公司代收,在收取水费时实行一张票据一并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由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代收,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实行一张票据一并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四、征收管理与监督 1.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都要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其排放的污水要符合《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对擅自改变排水性质或超标准排放的,要加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水利部门要加强自建供水设施管理,采取相应手段和措施,及时、准确提供采水量。 2.凡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月交纳,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者,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根据年度供水、用水情况制定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代收单位依据收入计划足额征收,及时上缴,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审计、财政、物价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收入总额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的10%,上解省财政作为统筹资金。各、县(市)、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作为当地污水处理专项资金。 2.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征收部门的实际征收入库额的2%从国库中核拨。 3.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要按照优先保证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原则,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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