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京地税法[2010]64号 2010-03-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公布,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依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新《规则》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定位、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则》内容,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责任,要切实增强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应切实提高对复议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采取措施,有效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京政发〔2007〕29号)、《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京政法制发〔2009〕51号)、《北京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制度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等文件规定,切实采取措施,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要求,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四、健全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人才的培养,保证行政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学习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市局将于近期另行下发重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样式。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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