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43号 2008-02-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的规定,执行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 二、对免税店申报免税品经营情况与海关监管免税品经营情况的数据采集工作,具体方法和管理措施另行通知明确。 三、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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