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明电[2004]47号 2004-12-10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软件开发业务为主的企业,不属商贸企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应执行工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二、对我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工商登记变更以及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变更主管国税机关的,接受地主管国税机关可凭纳税人原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对经省国税局或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或全市范围内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如总机构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在我省境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各地国税局应按《补充通知》第十四条的要求,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注意收集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并编制《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与检查情况统计表》(见省局FTP:流转税/DOWN/综合会议通知/《补充通知》附件),于2004年12月25日前通过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UP/增值税/商贸企业管理情况报告目录上报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