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7]154号 1997-7-2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豫地税发[1994]64号)和《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5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并据实预计填报减免税审批报告书中的《减免有关指标统计表》;纳税人年度终了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务必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申报,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二、凡属省局权限审批的减免税,各地务必于年度终了4月底前报省局审批。 三、考虑我省实际情况,为了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我省原则上仍实行一年一批的管理办法。 四、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除做好本级审批减免税登记管理工作外,还应定期汇总上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各市地汇总统计结果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局,原豫地税发[1994]46号文件要求上报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汇总表》同时废止。 五、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国税发[1997]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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