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385号 1995-10-2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发[2001]74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01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原广东省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税发[1993]408号)、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我局上报市物价局有关镜框收费标准答复的精神,结合我局重新排版印制税务登记表、重新制作镜框和市场价格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登记表以及镜框收取工本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见附表),请贯彻执行。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物价局有新规定调整价格,市局将另行通知按新价格执行。 各分局向纳税人收取以上证表和镜框工本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不准私自涨价,禁止乱收费。收费时,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作好明细帐(收入、支出),以便有关部门检查。同时,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专用发票》。 此通知从199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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