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95号提案的答复 宋成雁委员: 您提出的《争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建议对设在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一律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和“建议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我国生产力布局与资源配置的总体战略。”这两项建议,均属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范畴。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省级以下政府及税务部门没有制定相应税收减征免征政策的权力。因此,我局没有“减按15%优惠税率”和“免二减三”政策的财政事权。您提出的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建议,也是我局多年来一直积极向上争取的政策。主要做法是:一是提升争取层次。我局多次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意见,十余次向省政府呈送专题报告,建议以省政府的名义向国家争取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二是专门汇报争取。2011年以来,先后8次由分管局领导带队进京,专门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汇报,全力争取我省企业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三是通过提案争取。多次将争取政策建议呈送省人大、省政协,2017年,协助时任省政协副主席洪袁舒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出台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等等,为争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始终不遗余力地向上争取。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严格执行、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做好政策研究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争取力度,为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贡献税务力量。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