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3]23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06
摘要: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对符合认定条 件的纳税人,核发相应的认定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 件的,应将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书通知纳税人,文书样式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234号      2003-11-6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现就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经与省国家税务局商定,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采取省辖市级传递方式,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在每月22日前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二、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等表样。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的正式表式。

  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 、“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制作下发。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对符合认定条 件的纳税人,核发相应的认定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 件的,应将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书通知纳税人,文书样式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附件: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2、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3、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略)

  4、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审核表(略)

  5、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6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