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商品房销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承受方印花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154号 2007-9-6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要求,强化我市房地产转让环节印花税征收管理,应将商品房销售合同买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承受方应征印花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管环节 要充分利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先税后证”的税源控管机制,通过与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和协调,确保商品房销售合同买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承受方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之前足额缴纳印花税。其中,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之前,在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并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时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对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在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补缴税款。各基层局应根据本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现状确定具体的征收模式。 二、征收流程 (一)纳税申报 商品房买方、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前,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申报缴纳印花税。 商品房买方应提供的纳税资料:身份证(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应提供的纳税资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复印件。 (二)纳税审核 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录入《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并根据应税凭证所载金额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经复核无误后,输出《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须录入下列项目: 1.纳税人名称:录入纳税人姓名(纳税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名称); 2.身份证号:录入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纳税人为单位的录入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 3.交易价格:录入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4.合同签订日期:录入应税凭证注明的签订日期; 5.房产地址:录入应税凭证注明的房产或土地地址; 6.税种:录入印花税,并在括号中注明权属转移类别,即新购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缴款后,征收窗口开具通用完税证,代替贴花。 三、信息传递 各征收窗口应及时整理、归集印花税纳税资料和完税信息,并定期从财政契税窗口获取契税完税信息,认真比对,防止税款流失。 四、政策宣传 应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在征收窗口张贴政策依据,并明确征收模式、办税流程,提供办税资料,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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