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83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函[2010]1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并报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发票发售岗凭审核过的《申请表》发售专用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主管国税机关要制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操作规程,并将这项工作落实到相应岗位和具体人员。 附件: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 2.国税函[2005]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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