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皖商资[2021]99号 2021-12-31 各市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各隶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合肥海关 2021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申报主体及标准 安徽省内符合《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中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述条件中“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等有关定义,详见财关税〔2021〕24号附件2相关规定。 二、审核流程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地方初审。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及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企业上报材料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省商务厅。 (三)省级审核。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和省税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并联合对外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根据上述部门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资格复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和省税务局每两年对已获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审核方式 (一)书面审核。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实地调查。审核部门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需要到研发中心实地查阅有关资料,核实研发中心实际情况。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及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的说明等); (二)经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财政及税务部门加盖公章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表(附件1);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它投入额);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件2);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3); (八)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审核部门联合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22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附件4),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二)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1-4 1.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表 2.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4.“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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