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412刑初165号 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8
摘要: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干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在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判后,发现有漏罪,应数罪并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412刑初165号

  发文日期:2021-04-29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412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177K,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河山环路18号,法定代表人干某。2020年11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诉讼代表人:孙某,女,1993年8月15日生,系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文员。

  被告单位: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848K,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沟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干某。

  诉讼代表人:吴兆中,男,1971年10月20日生。

  被告人:干某,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2010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鹏程,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干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孙某、吴兆中、被告人干某及其辩护人钱鹏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干某,通过刘某(已判刑),以支付开票费、虚假资金过账的方式,从常州市钰尔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59874.01元,涉及税款人民币909554.38元。其中,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753629.29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35997.45元。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6244.72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3556.93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干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夏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单位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其中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干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议对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单位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干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何某、刘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材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干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干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在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判后,发现有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干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干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干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十万已缴纳,二十万已预缴)。

  被告单位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被告人干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文亮

  人民陪审员  王 朕

  人民陪审员  张文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梅逸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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