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4-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以下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是指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中相应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含50%,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五个行业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会展服务和生态保护。 销售额比重具体规定为: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计算);2023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设立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二、免征方式 免征方式为“自行判别、提交声明、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自行判断符合免征条件的各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详见附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填写正确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后,直接申报享受免征税款。纳税人应收集、整理、保存行业范围和销售额比重等相关印证资料备查。 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以下简称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 2023年1月1日至5月征期结束前设立的纳税人,可在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但6月30日后应对照免征条件进行重新判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纳税人也可在上半年征期内先行缴纳税款,6月30日后确认符合免征条件的,更正申报享受优惠,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前的已缴税款,以及2023年5月征期结束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的应享未享税款,在纳税人申报享受后,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三、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免征优惠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提供相关印证资料享受免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4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2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以下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为确保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有序落实落地,需结合工作实际对免征房土两税的适用对象、免征方式和办理流程进行明确,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以下简称国标分类)中相应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含50%,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公告》中的五个行业与国标分类对应如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对应国标分类的“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批发和零售业对应国标分类的“F批发和零售业”门类,住宿和餐饮业对应国标分类的“H住宿和餐饮业”门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应国标分类的“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旅游业分别对应国标分类的“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小类、“786游览景区管理”中类、“7282旅游会展服务”小类、“771 生态保护”中类。 纳税人无论从事五个行业其中之一或者多个行业混业经营,只要规定期间内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其应税房屋和土地不区分自用或者出租,均可享受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土两税优惠。 纳税人将房屋、土地对外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实际将房屋、土地用于五个行业,出租方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国标分类中的“K 房地产业-704房地产租赁经营”,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得作为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并据以享受免征优惠。承租方不是房土两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享受房土两税优惠;但无租使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代缴房产税时,可按规定计算享受房产税优惠。 (二)关于免征方式 免征方式为“自行判别、提交声明、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征条件,无需提交免税申请,只需提交《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即可直接申报享受免征税款,提交途径为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 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土两税。“2023年上半年”应整体连续计算,根据设立时间不同,纳税人只能选择2023年1至6月或者2023年上半年的实际经营期作为免税期间,不得单独从中选择某一时间段作为免税期间,用于计算销售额占比并据以享受免征优惠。 举例: 某企业2023年2月1日成立,登记行业为房地产业,实际从事的行业为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和住宿餐饮业,具体内容是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给其他纳税人用于批发和零售业、文体娱乐业等,另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用于自营住宿餐饮业。2023年上半年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含出租及自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5万元。 2023年5月18日,该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房土两税申报,2023年上半年其从事各行业的实际及预计销售额如下表:
该企业2023年上半年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从事的行业范围包括本次免征房土两税的住宿餐饮业。在进行免税条件判断时,企业只能选择2月1日至6月30日作为免税期间,在此整体连续计算的期间内,住宿餐饮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不足50%,因此不符合免征上半年房土两税的条件,不得享受免征优惠。 企业不得从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这个整体连续计算的期间中选择某一时间段如2月至4月作为免税期间,并以2月至4月住宿餐饮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为由,单独申报享受免征2月至4月的房土两税。 (三)关于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免征优惠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提供相关印证资料享受免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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