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工业企业现对2007年度(含)以前税后未分配利润全额(已计提三金后余额)分配予以境外投资公司,是否需再缴纳相关税费?若需缴纳,应缴纳何税费?征收率多少?其相关法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四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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