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大修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流[1989]579号 1989-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去年,为照顾铁路大修资金不足的困难,我局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大修业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流[1988]104号)文件规定,对铁路大修业务在一九八九年内免征营业税。现免税期已到,经研究决定,对铁道部各铁路局直属工务大修队(或工程处)从事铁路大修理业务取得的收入,从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12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