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让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2.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企业名单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填写《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后称《企业名单》)(附件1),并于10月13日前将《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后附企业加盖公章后的纸质文件)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名单》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申报条件”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四)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附件2),于次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联系人:赵晨 电话:63915538 电子邮箱:646434265@qq.com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8日 税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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